近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环保厅共同下达了《2010年全省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化项目(3.2米及以上捣固焦项目除外),将于2010年底前淘汰并拆除设施;凡按规定应淘汰至今未淘汰的项目,也将于2010年底前拆除设施予以淘汰;已批准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对象按要求立即关停并对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对列入淘汰名单的项目,还将按照山西省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决定中的“五停”措施执行。
“通知”要求,未能按期关闭的焦化项目,不再享受淘汰落后国家奖励资金和山西省补偿资金,符合产能交易条件的焦化项目,其产能也不得再进行市场交易。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缓淘汰的,省内各市政府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承诺延缓淘汰期限,经山西省经信委和山西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延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