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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审批程序
来源:广化交易     
时间:2010-05-14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审批程序

一、 登记单位报送材料
 

(一) 生产单位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4纸);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2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各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服务协议》一式4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7、提供经国家、省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 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

按照生产单位报送材料清单中第1、2、4、7项要求。
 

二、登记报送材料要求
 

1、登记范围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未列入的危险性不明或新的化学品,则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评估报告》。
 

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要求
①登记单位应严格按照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的格式和项目设置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②生产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原料中的剧毒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提供“一书一签”;储存单位经审批(见国家、省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同意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提供“一书一签”;使用单位使用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供“一书一签”。
③生产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一书一签”由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自行编制;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向供货方和供货单位索取。

 

3、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设立和使用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②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③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登记中心、本地区登记办公室或其他国家局认可的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生产单位,应与应急服务机构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说明的函》(化登函[2006]10号)中规定,企业自行设置的应急咨询电话或者委托有关应急代理服务机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审查登记材料时可视为应急咨询电话不合格。

4、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单位,只需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5、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提供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农药生产单位提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副本和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责编:nic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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