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等法规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市安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见附件),现印发执行。同时,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实落实备案程序,提高备案质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是容易产生事故的一个环节,各区(县级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和文件规定,认真开展管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确实落实备案程序,提高备案质量。要督促企业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编制详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机关要认真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和有关文件、资料,特别要对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严格把关。
二、严格试运行条件,全程监控试运行过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严格核对建设单位的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以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对试运行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不全、从业人员等)培训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实用性、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要求、试生产方案对试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分析不全面、安全措施无针对性且未落实的一律不予备案,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投入试生产。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监控,确保试运行过程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