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基于工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要求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将商品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
案例分析:
中心会员B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但事先通过中心获得工行的授信。B现持有一批PVC,价值200万元,暂未对外销售,但B急需一笔资金组织货源,向中心提出融资需求。中心根据客户情况,推荐B申请商品融资,由于B此前已获得工行的授信额度,只需要将货物交工行核定价值,与工行签订协议后将货物纳入工行的监管仓库,工行收到B完整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将为期6个月的140万元发放到B手中,B需要销售该批货物时,可先偿还部分贷款,工行会释放相应货物。

